MBB 分析 - 移民上訴

案例#2 – 居住義務

永久居民需要在任何給定的五年時間內,在加拿大住夠730天。下面是一個典型的有關居住義務的上訴案例。

2010年3月
中國公民余小姐和她的丈夫以及10歲的兒子正式登錄加拿大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。
 
2010年3月至2015年11月
余小姐多次前往中國,大部分時間都在中國度過。在余小姐返回中國期間,她的丈夫和兒子都留在加拿大。
 
2015年11月
余小姐從正式登錄時到今日在加拿大境內的居住時間不足730天。此時她的楓葉卡已經過期,為返回加拿大她在中國申請了旅行證件(Travel document)。
 
2015年12月
她的申請被拒了,原因是未能履行居住義務。余小姐有 60 天時間對簽證官的決定提出上訴。
 

上訴理由

余小姐需要證明她在2010年11月到2015年11月(她申請旅行證件的日期) 期間滿足了居住要求,或是請求衡平法上的救濟。

移民法案及移民條例對730天的居住義務也做出了例外規定,這包括但不限於:如果余小姐在國外是為一家加拿大公司工作; 或如果她在加拿大境外陪伴她的加拿大公民配偶。如果以上兩項都不適用,她可以要求IAD考慮人道輿同情的理由(H&C)。法律非常複雜,需要專業人士的建議來指導您成功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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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BB移民和MBB法律事務擁有律師、助理律師和曾任加拿大簽證官的移民顧問。我們會說普通話和廣東話。我們了解您的文化,需求和信仰。我們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並致力於成為您最好的代理。

無論您的申訴是出於家庭團聚移民,還是不滿足居住義務,或是由於虛假陳述,我們都可以就證據的收集及提交給出合理的建議,並指導您以獲得最好的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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