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BB 分析 - 移民上诉

案例#2 – 居住义务

永久居民需要在任何给定的五年时间内,在加拿大住够730天。下面是一个典型的有关居住义务的上诉案例。

2010年3月
中国公民余小姐和她的丈夫以及10岁的儿子正式登录加拿大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。
 
2010年3月至2015年11月
余小姐多次前往中国,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度过。在余小姐返回中国期间,她的丈夫和儿子都留在加拿大。
 
2015年11月
余小姐从正式登录时到今日在加拿大境内的居住时间不足730天。此时她的枫叶卡已经过期,为返回加拿大她在中国申请了旅行证件(Travel document)。
 
2015年12月
她的申请被拒了,原因是未能履行居住义务。余小姐有 60 天时间对签证官的决定提出上诉。
 

上诉理由

余小姐需要证明她在2010年11月到2015年11月(她申请旅行证件的日期) 期间满足了居住要求,或是请求衡平法上的救济。

移民法案及移民条例对730天的居住义务也做出了例外规定,这包括但不限于:如果余小姐在国外是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工作; 或如果她在加拿大境外陪伴她的加拿大公民配偶。如果以上两项都不适用,她可以要求IAD考虑人道舆同情的理由(H&C)。法律非常复杂,需要专业人士的建议来指导您成功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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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BB移民和MBB法律事务拥有律师、助理律师和曾任加拿大签证官的移民顾问。我们会说普通话和广东话。我们了解您的文化,需求和信仰。我们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并致力于成为您最好的代理。

无论您的申诉是出于家庭团聚移民,还是不满足居住义务,或是由于虚假陈述,我们都可以就证据的收集及提交给出合理的建议,并指导您以获得最好的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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